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5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52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超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超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保事件,對於民國110年8月5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5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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