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1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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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1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163號聲請人 陳長欣 (即 陳黃素梅 之繼承人)代理人 蔣寶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0年度司催字第七0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一一0年度司催字第七0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休息日、以次日代之,已於一一0年八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顏子薇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163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011000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01310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373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1420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1357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00000-011000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00000-011000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00000-011000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00000-011000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00000-011000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00000-011000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00000-011000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00000-011000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00000-011000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00000-011000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1250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