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53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嘉偉
謝宜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784號、108年度偵緝字第196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上列被告謝嘉偉、謝宜真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林惠玲法官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李惠茹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