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除字第347號聲請人 張家嬅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院11
0年度司催字第27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
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78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告,上開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民國110年4月29日,應至110年7月29日申報權利期間始屆滿。然聲請人於110年6月28日即具狀聲請除權判決,有聲請狀之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稽,是其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符,本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書記官黃翊芳┌─────────────────────────────────────┐│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花旗(台灣)│高雄銀行板│109年12月24│32,566元│0000000││││商業銀行股│橋分行│日││││││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