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6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玉菱受刑人周國龍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執聲沒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玉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所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周國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黃玉菱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其後該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7年度重訴字第35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5年2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嗣經上訴,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174號駁回上訴、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5919號駁回上訴而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傳喚受刑人於110年4月26日到案執行,然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於前揭期日到案,並經依法拘提亦未能拘獲,且未因案在監在押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具保人身分證影本、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亦通知具保人應促受刑人於110年4月26日到案執行,並告以前揭沒入保證金之效果,惟具保人經合法送達後,受刑人並未到案執行,亦有通知書、通知書送達證書、具保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證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秀金中華民國11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