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1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6131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卓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億玖仟壹佰壹拾伍萬貳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