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登記塗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43號原告 賴秋潭
之1被告 賴燿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燿淙間請求所有權登記塗銷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33,643元(土地部分5,420,743元、建物部分課稅現值分為213,800元、199,100元,二者合計為5,833,6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8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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