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630號聲請人和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潤澤王林政子王美英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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