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6號原告FANSCO.,LTD.即開曼群島商范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FANG,I-W.訴訟代理人 曾月娟 律師複代理人 黃曼莉 訴訟代理人 李恬野 律師複代理人 劉又禎 被告 范心影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複代理人 須令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書記官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