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72號上訴人即被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上訴人即原告 於岱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建物部分(含車位4個,下稱系爭房屋)繼續為強制執行程序,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而系爭房屋於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37
478號執行事件鑑定價值為新台幣(下同)9,690,210元(計算式:4,090,210元+【1,400,000元×4】=9,690,210元),有鑑定報告書附於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37478號執行事件卷宗內為憑,是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值應為9,690,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5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書記官涂菀君附表:
┌─────────────────────────────────────────┐│土地:│├─┬─────────────────────┬────┬────────────┤│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1│新北市○○○區○○○段││684│2478.83│9,980,849/1,000,000,000│└─┴───┴────┴───┴──┴─────┴────┴────────────┘┌─────────────────────────────────────────┐│建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編號│建號│--------------│要建築材料├──────┬──────┤││││建物門牌│及房屋層數│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用途││├──┼───┼───────┼─────┼──────┼──────┼──────┤│2│5170│新北市中和區民│18層樓鋼筋│總面積:│陽台:8.71│全部││││樂段684│混凝土│14層:86.52│雨遮:8.14│含停車位││││-------------││合計:86.52││編號80、81、││││新北市中和區員││││112、132││││山路322之6號││││││││14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