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8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6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環境影響評估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88號原告社團法人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代表人 陳憲政 訴訟代理人 蔡雅瀅 律師原告 葉斯桂
彭玉麟 戴兆華 潘忠政 程美玲 桃園海岸生態保育協會代表人葉斯桂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陳憲政律師
蔡雅瀅律師被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人 張子敬 (署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參加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 律師
姜照斌 律師 黃郁炘 律師
參加人經濟部工業局代表人 呂正華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陳建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8年2月14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88號裁定關於命經濟部工業局參加訴訟部分撤銷。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略以:被告就桃園縣觀塘工業區(含工業專用港)開發計畫案,分別於民國86年11月8日以(86)環署綜字第71807號「桃園縣觀塘工業區(含工業專用港)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公告、88年7月14日以(88)環署綜字第0044035號「桃園縣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公告、89年4月27日以(89)環署綜字第0022447號「桃園縣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公告、89年8月「桃園縣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審核修正通過之環評審查結論處分、91年4月16日以環署綜字第0910024990號「桃園縣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第二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審核通過函、91年7月12日以環署綜字第0910047475號「桃園縣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第三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審核通過函、93年2月「桃園縣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變更內容對照表」審核修正通過之環評審查結論、106年4月7日以環署綜字第1060020831號「桃園市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開發單位變更准予備查函(以下合稱觀塘工業區、工業港開發計畫歷次環評處分)。原告於106年9月15日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向被告申請撤銷、廢止觀塘工業區、工業港開發計畫歷次環評處分,經提起訴願,遭行政院以107年4月25日院臺訴字第1070171728號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㈠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㈡被告應廢止觀塘工業區、工業港開發計畫歷次環評處分。
三、本院108年2月14日107年度訴字688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以本件訴訟之結果,對系爭工業港開發單位經濟部工業局(下稱工業局)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工業局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惟因系爭工業港開發單位業經變更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並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108年6月19日環署綜字第1080040585號函予以備查,是工業局已非系爭工業港開發單位,原裁定關於命工業局參加訴訟部分,應予撤銷,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楊得君法官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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