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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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國祥被告劉宏容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8日所為之108年度訴字第19號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依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判決日期應由「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更正為「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亦有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號判例可參。
二、本件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之判決日期應由「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更正為「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惟上開誤繕均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陳柏嘉法官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