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80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劉豐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特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4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8,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致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書記官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