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6號債務人 吳淑君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謝明璁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友邦國際信
用卡公司債權)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理人 劉惠齡 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權人 蔡天賜 債權人 陳玉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債權人。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收入之事實,亦有威泰商行在職證明書、所得清單在卷足憑。而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考量債務人長期任職於統一超商,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2,000元,且須與配偶共同扶養兩名未成年子女,則債務人每月清償10,327元,其條件應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此外,債務人之生活程度,在更生條件履行完畢前,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陳介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書記官呂黎明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一月為一期,共96期。││2.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10,327元││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1,793,429元││4.清償總金額:991,392元││5.清償比例:55.28%│├──────────────────────────┤│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分配金額│├──┼──────────┼─────┼──────┤│1│安泰商業銀行│226,117│1,302│├──┼──────────┼─────┼──────┤│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62,290│359│├──┼──────────┼─────┼──────┤│3│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64,053│945│├──┼──────────┼─────┼──────┤│4│蔡天賜│150,000│864│├──┼──────────┼─────┼──────┤│5│陳玉倫│100,000│576│├──┼──────────┼─────┼──────┤│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544,292│3,134│├──┼──────────┼─────┼──────┤│7│大眾商業銀行│3,301│19│├──┼──────────┼─────┼──────┤│8│遠東商業銀行(購買友│182,883│1,053│││邦國際信用卡債權)│││├──┼──────────┼─────┼──────┤│9│荷蘭銀行│138,663│798│├──┼──────────┼─────┼──────┤│10│上海滙豐商業銀行│221,830│1,277│├──┼──────────┼─────┼──────┤││合計│1,793,429│10,327│└──┴──────────┴─────┴──────┘附件二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侈、浪費之行為。
2、不得為賭博或投機行為
3、不得為金錢借貸行為。
4、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
5、不得從事國外旅遊等消費活動
6、不得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
7、不得駕駛超過新台幣500,000元以上之車輛。但因營業謀生必要者不在此限
8、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超過政府公告當年度各縣市之最低生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