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52號原告 衛佳正 訴訟代理人 白德孚 律師被告美商聯邦快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興榮 訴訟代理人 吳志光 律師
詹傑翔 律師 李俊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勞工法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