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銘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9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銘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洪銘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罪)、搶奪(1罪)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洪銘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09.09│99.10.16│99.08.0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9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9年度調偵││年度案號│字第3742號│字第2298號│字第835號│├─┬──────┼─────────┼─────────┼─────────┤││法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850號│100年度訴字第165號│100年度上訴字第││實││││1018號││審├──────┼─────────┼─────────┼─────────┤││判決日期│99.11.08│100.02.25│100.06.08│├─┼──────┼─────────┼─────────┼─────────┤││法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9年度簡字第850號│100年度訴字第165號│100年度上訴字第││決││││1018號││├──────┼─────────┼─────────┼─────────┤││判決確定日期│100.01.10│100.04.07│100.07.04│├─┴──────┼─────────┼─────────┼─────────┤│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彰化地院100年度執│││字第1296號│字第2121號│字第4096號-刑期自││├─────────┴─────────┤100年12月25日起至│││已定為有期徒刑10月(彰化地檢署100年執更│101年10月24日止)│││字第942號--刑期自100年2月25日起至100年││││12月2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