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小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勞小字第20號原告 林宛儒 法定代理人 林益全
駱彥妤 被告一心飲食店法定代理人 張淑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407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440元至原告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提繳專戶。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就上開第一項、第二項分別以新臺幣31,407元、1,44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其民國109年7月1日起至109年8月7日止,受僱於被告,約定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24,000元。詎被告於發薪日僅給付10,000元,尚積欠7月份工資14,000元、8月份工資5,600元;又原告自109年7月3日起至同年8月7日止,於附表所示之29個平日,分別加班1到3小時不等、3個休息日加班9到11個小時不等,以原告的平均每小時工資100元計算,被告應給付原告延長工時工資共10,573元;再者,原告係於109年8月7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終止兩造勞動契約,因工作年資未滿一年,被告應以比例計給原告1,234元資遣費(計算試:2400037/720=1,234元);復被告依勞基法應替原告投保勞工保險並提繳6%雇主應負擔之勞工退休金,而被告未依法投保並提撥,請求被告補提1,440元(計算試:24,0006%=1,440元)至原告之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由於原告迄今未收到被告應給付的上述款項,爰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4條、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上開積欠工資、資遣費、平日及休息日延長工時工資共31,407元(計算式:19,600元+10,573元+1,234元=31,407元),並請求被告補提撥勞工退休金共1,440元至原告之勞工個人退休金帳戶,茲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1,40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提繳1,44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原告之出勤打卡紀錄、勞動部資遣費試算表、臺中市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各1份附卷可參,並有原告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紀錄、被告之財政部稅籍資料各1份在卷。(見本院卷第21至至34頁、第49至50頁),核屬相符,被告復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勞動基準法,請求被告給付薪資19,600元、加班費10,573元、資遣費1,234元共計31,407元及請求被告補提勞工退休金1,440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為有理由。
二、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亦有明文。
本件被告未給付原告薪資19,600元、加班費10,573元、資遣費1,234元,核均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上開本院認屬被告應給付部分之金額,既經原告提起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已於110年1月15日寄存送達予被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5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是該起訴狀繕本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被告仍未給付,自應負遲延責任,原告請求被告自110年1月26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有據。
肆、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前項請求,法院應同時宣告雇主得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假執行,為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本件原告勝訴部分,為被告即雇主敗訴之判決,依據前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伍、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用333元,及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惟仍應列入訴訟費用之667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毓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劉欣怡附表:林宛儒加班費計算表┌────────────────────────────┐│平均月薪新臺幣24000元。││每小時工資新臺幣1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上班時間│下班時間│上班時│加班時│加班費│││││數(時)│數(時)│(元)││││││││├──────┼────┼────┼───┼───┼───┤│109年7月1日│││││││休假日││││││├──────┼────┼────┼───┼───┼───┤│109年7月2日│││││││例假日││││││├──────┼────┼────┼───┼───┼───┤│109年7月3日│09:57│19:05│9│1│134│├──────┼────┼────┼───┼───┼───┤│109年7月4日│10:00│19:02│9│1│134│├──────┼────┼────┼───┼───┼───┤│109年7月5日│10:00│20:09│10│2│268│├──────┼────┼────┼───┼───┼───┤│109年7月6日│10:00│19:16│9│1│134│├──────┼────┼────┼───┼───┼───┤│109年7月7日│09:46│19:31│9.5│1.5│201│├──────┼────┼────┼───┼───┼───┤│109年7月8日│09:33│19:00│9│9│1537││休息日加班││││││├──────┼────┼────┼───┼───┼───┤│109年7月9日│10:00│19:25│9│1│134│├──────┼────┼────┼───┼───┼───┤│109年7月10日│10:00│19:32│9.5│1.5│201│├──────┼────┼────┼───┼───┼───┤│109年7月11日│09:56│20:29│10.5│2.5│335│├──────┼────┼────┼───┼───┼───┤│109年7月12日│10:00│21:01│11│3│402│├──────┼────┼────┼───┼───┼───┤│109年7月13日│││││0││休假日││││││├──────┼────┼────┼───┼───┼───┤│109年7月14日│09:57│20:14│10│2│268│├──────┼────┼────┼───┼───┼───┤│109年7月15日│10:00│19:05│9│1│134│├──────┼────┼────┼───┼───┼───┤│109年7月16日│10:00│19:07│9│1│134│├──────┼────┼────┼───┼───┼───┤│109年7月17日│09:55│19:11│9│1│134│├──────┼────┼────┼───┼───┼───┤│109年7月18日│09:58│21:04│11│3│402│├──────┼────┼────┼───┼───┼───┤│109年7月19日│09:58│21:07│11│11│2071││休息日加班││││││├──────┼────┼────┼───┼───┼───┤│109年7月20日│09:58│19:21│9│1│134│├──────┼────┼────┼───┼───┼───┤│109年7月21日│││││││休假日││││││├──────┼────┼────┼───┼───┼───┤│109年7月22日│10:00│19:01│9│1│134│├──────┼────┼────┼───┼───┼───┤│109年7月23日│09:56│19:00│9│1│134│├──────┼────┼────┼───┼───┼───┤│109年7月24日│10:00│19:14│9│1│134│├──────┼────┼────┼───┼───┼───┤│109年7月25日│10:00│19:01│9│1│134│├──────┼────┼────┼───┼───┼───┤│109年7月26日│10:00│19:06│9│1│134│├──────┼────┼────┼───┼───┼───┤│109年7月27日│││││││休假日││││││├──────┼────┼────┼───┼───┼───┤│109年7月28日│09:37│19:03│9│1│134│├──────┼────┼────┼───┼───┼───┤│109年7月29日│10:00│19:08│9│1│134│├──────┼────┼────┼───┼───┼───┤│109年7月30日│10:00│19:00│9│1│134│├──────┼────┼────┼───┼───┼───┤│109年7月31日│││││││休假日││││││├──────┼────┼────┼───┼───┼───┤│109年8月1日│09:33│19:06│9│1│134│├──────┼────┼────┼───┼───┼───┤│109年8月2日│10:00│21:12│11│3│402│├──────┼────┼────┼───┼───┼───┤│109年8月3日│09:56│19:46│9.5│1.5│201│├──────┼────┼────┼───┼───┼───┤│109年8月4日│09:44│19:48│9.5│1.5│201│├──────┼────┼────┼───┼───┼───┤│109年8月5日│10:00│11:09│1│8│1270││休息日加班├────┼────┼───┤││││14:17│19:02│7│││├──────┼────┼────┼───┼───┼───┤│109年8月6日│10:00│21:31│11│3│402│├──────┼────┼────┼───┼───┼───┤│109年8月7日│09:59│19:03│9│1│134│├──────┼────┼────┼───┼───┼───┤││││││總計│││││││10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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