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小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小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基小字第760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鄭明秋 被告 陳建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陳建祥給付借款,然觀卷附被告之戶籍謄本所載,其住所係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書記官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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