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催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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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家催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催字第8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永康市○○里○○鄰○○路○○○巷○○○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
被繼承人甲○○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一年二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間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一年二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永康市○○里○○鄰○○路○○巷○○號))係大陸來台之退除役官兵,已於民國98年8月3日死亡,應開始繼承,惟其繼承人之有無,尚屬不明,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生前之主管機關,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之規定,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為此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對該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命於一定期間內承認繼承或報明債權及願否受遺贈等語,並提出榮民基本資料及戶籍謄本各一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准對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柯雅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書記官鄭隆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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