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3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芷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3年度偵字第1881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CHANEL」商標之手機殼共拾柒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芷婷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881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期滿。扣案之物(103年度紅保字第2672號),爰依商標權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權法第97條之罪,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881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104年12月10日期滿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手機殼共17個,均為仿冒「CHANEL」商標之商品一節,業據被告供承不諱,並有鑑定證明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各1份及扣案物照片3張附卷可稽,足認如附表所示之手機殼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附表:
┌─────────────────┬──────────┐│扣案物名稱│數量│├─────────────────┼──────────┤│仿冒「CHANEL」商標之香水造型手機殼│12個(紅色6個、白色│││6個)│├─────────────────┼──────────┤│仿冒「CHANEL」商標之皮夾造型手機殼│5個(紅色3個、黑色1│││個、粉紅色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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