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8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靖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裝飾假指甲貼紙壹件(參張)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0501號被告高靖慈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上開扣案仿冒HELLOKITTY裝飾假指甲貼紙1件(3張),係屬侵害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商標權之物品,有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委任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等在卷足憑,爰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明確。次按行為人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其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高靖慈因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30501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又扣案如主文欄所示之仿冒商品(參本件聲沒字卷附之104年度紅保字第3907號扣押物品清單),確為仿冒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之商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鑑定報告附卷足憑,是上開仿冒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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