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49號原告 莊智媚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智丞 間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書記官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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