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水利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附表所列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2年2月15日至92年2月21日犯違反水利法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如附表所列。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水利法第94條之1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鄭永玉法官江錫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罪名│水利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2.02.15至92.02.2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4608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3年度上更一字第104││││││號││││實├─────────┼──────────┼──────────┼──────────┤│審│判決日期│93.08.24│││├─┼─────────┼──────────┼──────────┼──────────┤│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台上字第251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5.10│││├─┴─────────┼──────────┼──────────┼──────────┤│所犯法條│水利法第94條之1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3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711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