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8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8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八六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九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甲○○前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三三0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月及三月,並定其應執行為三年四月確定,於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入監執行,嗣於八十八年二月十三日假釋出監,八十九年間經撤銷假釋,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入監執行殘刑一年八月十九日,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稽,仍不知悔改,又於五年內再犯本案之罪,係屬累犯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鏗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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