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87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4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95年12月27日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4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黃錫煒┌───────────────────────────────────────────┐│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或到期日│(新台幣)│││├──┼───────┼────────┼───────┼─────┼──────┼──┤│010│ 陳信賢 │保證責任基隆市第│94年11月10日│162,932元│FF0000000│││││一信用合作社信二││││││││路分社│││││├──┼───────┼────────┼───────┼─────┼──────┼──┤│011│陳信賢│保證責任基隆市第│94年11月20日│125,628元│FF0000000│││││一信用合作社信二││││││││路分社│││││├──┼───────┼────────┼───────┼─────┼──────┼──┤│012│陳信賢│保證責任基隆市第│94年11月30日│100,000元│FF0000000│││││一信用合作社信二││││││││路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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