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0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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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2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2078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修維 選任辯護人 賴思達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劉志龍 選任辯護人 簡汝誼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黃帥之 選任辯護人 曾能煜 律師
羅秉成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蔡春萬 選任辯護人 林堡欽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周永和 選任辯護人 熊治璿 律師
邱毓嫺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錯誤,且不影響判決之本旨,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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