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6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耀宇選任辯護人侯領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1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雖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定於民國111年8月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博然
法官王國耀
法官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家瑀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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