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25號原告證㒥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俊賢 被告凱文國際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天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書記官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