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0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103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非訟代理人 黃國基 債務人 李佳萍 債務人 曾許蘭 債務人 曾長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李佳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陸萬玖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超過九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李佳萍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曾許蘭、曾長明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