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小字第650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湖小字第650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黄致維
       王郁雯
被   告  周怡君周詩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玖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依同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
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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