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7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訴字第77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舒嫻選任辯護人林重宏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6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邱舒嫻業於起訴後之民國100年2月9日死亡,此有被告之死亡證明書及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1頁、第63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王沛雷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