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保外就醫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11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訴字第4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併限制住居於臺北縣板橋市○○路○○○號2樓,不得出境、出海。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十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併限制住居於臺北縣板橋市○○路○○○號2樓,不得出境、出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