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7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簡字第7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審簡字第75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金琮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546
7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9年度審易字第
920號),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金琮桀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金琮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8年9月27日10時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地下1樓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中平分公司賣場內,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陳列在貨架上之商品,得手後藏放在隨身攜帶之購物袋內,僅就大醇豆原味豆漿1罐及奶酥大波羅2個結帳後離去。嗣該賣場人員發現上開商品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於同年月30日14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2樓20
6號金琮桀之居所查獲,並扣得大瓶蜂蜜2瓶、麝香葡萄2盒、山竹1袋、濟州島大王蔘雞湯1包,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金琮桀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中之自白。
㈡告訴代理人 丁依婷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㈢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張、交易明細1張、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
㈣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之罪。至被告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並於105年5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被告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考量被告上開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與本案所犯竊盜之罪名、犯罪手法均不相同,亦無關聯性,不足認被告對刑罰有反應力薄弱之情事,如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其刑之規定,尚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有違,故不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管道獲取所需,竟為本案竊盜犯行,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註記五專後二年肄業之教育程度、生活狀況、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於偵查中已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敬。
四、查被告本件竊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總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4,825元,其中大瓶蜂蜜2瓶、麝香葡萄2盒、山竹1袋、濟州島大王蔘雞湯1包,總計4,465元,已發還與告訴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中平分公司(由告訴代理人收受),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另被告於109年1月2日,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接受訊問時,當庭支付10,390元與告訴代理人,此亦有訊問筆錄附卷可參。是本件被告犯罪所得固為14,825元,然被告已賠償告訴人並返還部分商品(4465+10390=14855),則告訴人所受財產上之損害既獲得完整填補,如本院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對被告顯有過苛之虞,是依刑法第38條之2第3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龔書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孝貞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商品名稱及數量│價格(新│備註││││臺幣)││├──┼─────────┼────┼─────────┤│1│黑娜染髮霜4盒│564元││├──┼─────────┼────┼─────────┤│2│延長線1組│468元│以告訴代理人於警詢│││││筆錄所述金額為依據│├──┼─────────┼────┼─────────┤│3│好立善發泡錠15盒│1,935元││├──┼─────────┼────┼─────────┤│4│AIRWALK衣服4件、│1,950元││││褲子1條│││├──┼─────────┼────┼─────────┤│5│麝香葡萄2盒│1,198元│已發還│├──┼─────────┼────┼─────────┤│6│山竹2袋│598元│其中1袋已發還│├──┼─────────┼────┼─────────┤│7│干貝3盒│1,647元││├──┼─────────┼────┼─────────┤│8│天使紅蝦1盒│899元││├──┼─────────┼────┼─────────┤│9│巨無霸牛排4包│1,352元││├──┼─────────┼────┼─────────┤│10│大瓶蜂蜜2瓶│2,600元│已發還│├──┼─────────┼────┼─────────┤│11│進口泡麵4包│996元││├──┼─────────┼────┼─────────┤│12│鳳爪1包、雞排1塊│250元││├──┼─────────┼────┼─────────┤│13│濟州島大王蔘雞湯1│368元│已發還│││包│││├──┼─────────┼────┼─────────┤││總價│14,825元│已發還商品總價│││││4,4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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