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8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植政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植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范植政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民國105年9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少訴字第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9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開2案件接續執行。其於105年9月2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10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3642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星年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