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12號上訴人 張美慧 被上訴人 田廷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9,091元《計算式:1983.47平方公尺×473元/平方公尺×1/2=469,091元,小數點後位四捨五入》,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應徵上訴裁判費7,6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民事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書記官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