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37號原告 曾生化 住高雄市○○區○○路○○○號5樓之1被告 蔡旻璋 住臺南市○○區○○路○○巷○○弄○號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簡字第6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曾仁勇法官許嘉容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