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4號原告 洪偉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東霖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6,6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起訴狀列載訴訟代理人為 洪翠玲 ,惟未檢附委任狀,應併予補正。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蕭淳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