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原告錢○平(年籍資料詳卷)
陳○文(年籍資料詳卷)上2人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 律師被告 林月如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周霙蘭法官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