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О二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受如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參拾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理由甲○○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及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有關受刑人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部分所併科之罰金誤載為新台幣參拾元,應予更正為新台幣參拾萬元),並分別確定在案,茲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國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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