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原告 許啓章
許施月嬌 許文 和 許育愷 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梅氏鶯 被告 洪啟源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交訴字第43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王祥豪法官陳明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