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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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99號原告 周方慰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胡宗爰陳鴻國 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2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書記官李俊毅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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