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7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孟翰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1828號、第28786號、第30004號、第30486號、第31566號、第32267號、第32826號、第34373號、第34381號),原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茲因起訴法條容有再為斟酌餘地,認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事宜,爰撤銷上開改行簡式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簡佩珺
法官鄭咏欣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