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26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金主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2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雖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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