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824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 安晴 即安晴寵物美學旗艦店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安晴寵物美學旗艦店」之最新變更商業登記事項卡。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