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字第187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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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簡字第18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簡字第18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建宏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38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建宏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3PROMAX型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賴建宏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曾於民國110年間,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以109年度易字第13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而於110年9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前科,業據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載明此一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依法加重之理由說明,復有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7-24、113-116頁,本院卷第13-37頁),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未生警惕,故意再為本案竊盜犯行,足見前罪之徒刑執行成效不彰,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衡量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情節及所侵害之法益,並無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否則有違罪刑相當原則,暨有因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規定,致其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侵害之情形,自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適用,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105年、110年間,
均曾犯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前科(累犯部分未重複評價),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37頁),足見素行不佳;其正值青壯之年,並非沒有工作能力,竟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為圖一己私利,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漠視他人財產法益,法治觀念淡薄,所為實值非難;另參酌被告本案犯行之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迄未與告訴人 黃勩梵 達成和解,賠償其所受損害,兼衡被告之教育智識程度【詳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教育程度註記欄所載,見本院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確有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時、地,竊得告訴人所有之蘋果牌IPHONE13PROMAX行動電話1支,業經被告自承在卷(見偵卷第85頁),核屬被告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雖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已在臉書將上開行動電話變賣等語(見偵卷第85頁),惟被告並無提出任何銷贓變現證明以實其說,故本院認倘若徒憑被告之片面陳詞,率然認定其已將犯罪所得之原來客體出售,致造成法院依法沒收、追徵不法所得之標的,恐將偏離受損財物之一般市場價格,亦將提高犯罪行為人虛捏不實變價交易之情節,使其寧可任由法院沒收、追徵虛假之低額價款,卻仍得以繼續保有財產犯罪所得之原來客體,或較為接近合理賣價之實際交易所得,從而免於不法所得遭到司法機關之澈底剝奪,自非所宜,基此,本院認仍以原物沒收為宜。從而,被告上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被告復未將上開竊得財物歸還告訴人或為賠償,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殷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俐雅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387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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