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四一號
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佰陸拾叁萬柒仟陸佰柒拾貳元,折合新台幣肆佰玖拾萬肆仟零壹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柒仟玖佰捌拾壹元柒角,折合新台幣伍萬叁仟玖佰肆拾伍元(元以下不算入),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叁仟玖佰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蔡雅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