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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