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三四號
原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約金,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伍萬元,折合銀元壹拾捌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零壹拾柒元肆角,折合新台幣陸仟零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零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蘇正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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