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投小字第44號
原 告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被 告 黃宏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點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張家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書記官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