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投小字第2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宜寬
歐昭廷
被 告 簡辛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叁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起至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張家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書記官連歆喬